在《聯(lián)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——規(guī)章范本》(簡稱TDG)、《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(guī)則》(簡稱IMDG)等國際規(guī)則中,對危險貨物運輸提出了較為嚴格的技術要求。然而,對于包裝規(guī)格小、危險性較低的貨物,是否存在一些包裝技術要求的豁免,以減輕出口企業(yè)運輸成本,并使產品更便利地出口?答案是肯定的。這引出了我們接下來要探討的主題:危險貨物運輸中的"有限數量”。
"有限數量”的含義指的是危險貨物采用"有限數量”包裝運輸時,數量較少且包裝足夠結實牢固,發(fā)生危險的可能性較低,或者即使發(fā)生泄漏等安全事故,所造成的影響也是可控的,那么就可以免除危險貨物運輸的部分技術要求。
(1)托運人可將貨物交付給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承運人或普通承運人(一般的貨車、船公司等),甚至個人。
(2)"有限數量”運輸的危險貨物在使用包裝時需遵守基本的規(guī)定。主要包括包裝質量良好、能承受運輸過程的沖擊和荷載,以及包裝與貨物接觸的部位需與貨物有相容性等。
滿足"有限數量”運輸的條件包括:危險貨物的UN編號(危險品運輸編號)在聯(lián)合國TDG以及國際海運、空運等危險貨物運輸法規(guī)的《危險貨物一覽表》第7a列有限數量中所對應的具體數值不為0,表示該危險貨物可以進行有限數量運輸。另外,單一內包裝或物品所盛裝的危險貨物數量不可超過此上限。
根據TDG法規(guī)的通用要求,包裝的使用還需遵守一些額外規(guī)定。例如,貨物以"有限數量”運輸時,必須采用組合包裝的形式(噴霧器或小型氣體貯器除外)。其次,對于特定的危險品,比如第1.4項裝配組S的物品,第8類液態(tài)貨物等,有更為詳細的包裝要求。
(1)出口"有限數量”運輸的危險貨物時無需辦理《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》《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》。
(2)國際規(guī)章豁免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危險化學品,出口時無需提供《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》;但對進口危險化學品所用包裝,應檢驗是否符合公告要求,還需檢查產品包裝上是否有危險公示標簽。
雖然"有限數量”運輸可豁免一些包裝要求,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運輸成本和提高了運輸便利,但是其安全責任無法豁免。因此,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運輸過程中,還需持續(xù)關注國際規(guī)章的最新規(guī)定,并始終保持警惕,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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