越南政府最近發布了第60/2023/ND-CP號法令,對進口汽車及其零部件進行了明確的規定。法令中特別指出,被召回的汽車不僅包括根據廠家公告的召回車輛,還包括應檢驗機構要求召回的汽車。只要有相關證據和反饋,檢驗機構都可以提出召回要求。
當汽車出現技術缺陷并需要召回時,進口商有嚴格的職責和時間限制:
在收到召回通知后的5個工作日內,通知銷售商停售存在缺陷的汽車。
在10個工作日內,向檢驗機構提交詳細書面報告,并在相關網站發布召回計劃和清單。
檢驗機構的權利與職責
除了對汽車進行常規檢驗外,如果進口商提供了制造商不配合召回計劃的證據,檢驗機構還有權暫停對該制造商所有汽車的檢驗和認證程序。對于尚未獲得認證的需要召回的汽車,檢驗機構會與海關合作,允許進口商臨時提貨并進行維修。
第60/2023/ND-CP號法令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,并將從2025年8月1日起開始適用于汽車產品。這為進口商和制造商提供了足夠的時間來調整和適應新的規定。
第60/2023/ND-CP號法令原文:
https://datafiles.chinhphu.vn/cpp/files/vbpq/2023/8/60-cp.signed.pdf
最初發布于2023年9月11日 @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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